內地律師批「以委託之名 掩官派律師之實」
文章日期:2020年9月20日

【明報專訊】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亦可由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保安局長李家超昨稱,12名被內地扣押的港人,全部已按當局提供律師名單「揀選」代表律師。有受家屬委託的內地律師批評,內地當局「以自行委託之名,掩蓋官派律師之實」,質疑是虛偽和欺騙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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