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仲裁(二)
文章日期:2020年7月25日

【明報文章】在一般的司法程序裏,如果處理案件的法官與當事人相識或者有任何關係(包括親屬、社交,或專業上的關係),或法官是當事人代表律師的近親,該法官都必須向所有當事人披露,除非各方當事人同意,否則他應該辭任該案的法官,轉由其他法官處理。常任法官已不再執業,與律師沒有業務上的關係。如果主審的是非常任而尚在執業的「暫委法官」或「特委法官」,與代表律師在該案件以外有一般的專業往來,或者只屬於同一大律師事務所,也並不需要就這種專業往來關係作出利益披露,因為兩者之間的利益並不被認為相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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