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局:「暫止期」有別美破產法
文章日期:2020年6月20日

【明報專訊】早前有消息指出,政府有意引入新制度,借鑑美國破產法第11章,允許企業重組期內設「暫止期」,期內免於被債權人興訟。財庫局發言人昨日回覆本報時表示,政府擬定法定企業拯救程序草案的工作已至後期,但與美國制度有所不同,為避免程序被原公司管理層濫用,「暫止期」內公司將交由獨立臨時監管人管理,由其制定拯救方案。而據美國的規定,申請「破產保護令」後,企業管理層仍可管理公司業務,由債權人進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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