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政府不能特赦?(三)
文章日期:2019年12月4日

【明報文章】早前撰文提到根據《基本法》第48條12款,行政長官可「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但是她不能在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上運用這個特赦權。或許有人會問,已經判刑的案件,甚至已經在服刑的囚犯是否可以得到特赦呢?江樂士在文章中回答這個問題時,引述1907年時任英國內政大臣赫伯特.格萊斯頓(Herbert Gladstone),曾於下議院發表有關向王室請求使用特赦權的演說。格萊斯頓主張行使特赦權時需作多方面的考慮,當案情符合一個合理的法定基礎方能使用。考慮因素包括犯人的動機、是否蓄意、有否挑釁、犯人當時的心理素質、其個性、法律上有否相關的先例等等,準則十分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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