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達明:條文未豁免警 惟警不拉同袍
文章日期:2019年10月7日

【明報專訊】《禁蒙面法》列明,若在集結中從事受僱工作,為人身安全而蒙面,可成為免責辯護,有市民質疑是否意味警察獲豁免。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此條文並非指警察特別獲豁免,若警察在集會期間蒙面並非為阻擋催淚彈等原因,便不能作免責辯護;但他亦指出,警方目前「只許州官放火」,即使「自己人」蒙面亦不會執法,故令人認為不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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