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七月談:立法(二):家暴刑事化?
文章日期:2019年7月11日

【明報文章】法改會建議訂定窺淫罪的報告書有一點非常有趣——那就是在建議訂立偷拍罪時取消了私人/公眾地方的二元對立。(段58)假如此種二分不再是普世定律,現有的建議又只會性化身體,而(1)訂立兩罪的目標是進一步保障身體(包括性)自主權,(2)把影/錄像上載互聯網可以構成終身傷害;那何必不就讓受害人有權向未得她/他同意下把有她/他身體(不止個別器官)的影/錄像上/轉載的加害人民事索償?例外情况可包括新聞報道、保安或根本沒可能向受害人取得同意的情况(如遠距離風景拍攝)。現時,在公眾地方出現被攝,個人對自己影像並無版權;但創造原則時,並沒有數碼技術也未有互聯網。當下時移世易,這原則是否應取消呢?巴西《互聯網民權框架》(The Brazilian Civil Rights Framework for the Internet)及以色列《防治性騷擾法令》(Prevention of Sexual Harassment Law)都容讓受害人向未得她/他同意就上載展示她/他親密關係或降低她/他人格的影/錄像的人要求賠償。我的建議是將這類法律「非性化」,也就是把特定器官和法律的關聯「非轄域化」,並把法律聚焦個人同意和自主。由於是民事法律,要證明加害人責任的門檻較低,受害人較易操作較易獲賠償。情况如黃心穎許志安被偷拍並上載互聯網的受害人便可向攝錄者(如司機)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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