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法院核准後 超追訴期可續起訴
文章日期:2019年6月4日

【明報專訊】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續開會討論《逃犯條例》修例。建測規園界議員謝偉銓提到內地刑法中極嚴重罪行的追訴期為20年,但20年後仍可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再追訴,關注內地在什麼情况下會引用此例,特區政府收到請求會如何處理。保安局長李家超回應時稱,自己並非內地執法人員或法律專家,但會在移交安排中要對方保證,提出要求必須符合當地的追訴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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