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管特首接受利益 至今未交立會
文章日期:2019年4月26日

【明報專訊】本港現時主要依賴《防止賄賂條例》起訴涉及貪腐的官員,條例訂明公職人員如無行政長官許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均屬犯罪。不過對比其他公職人員,條例就行政長官涉利益衝突的規管卻相對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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