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3年」移交門檻 前刑檢要員:非常低 李家超:內地高層部門統一提出 地方政府不可
文章日期:2019年3月31日

【明報專訊】政府修訂《逃犯條例》備受爭議,近日決定在適用的49項罪行中剔除9項商業罪類,並新增可移交罪行的門檻,須是判監逾3年才可申請單次移交。過去在律政司工作時專責處理引渡法例的前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白孝華回應傳媒查詢時說,上述兩項改動「奇怪(odd)及無意義」,3年門檻亦「非常低」(very low)。保安局長李家超昨稱,剔除9項商業罪類是最適合做法,以可判監3年罪行為門檻亦並非輕率,而是考慮了裁判法院一般可處理案件的審判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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