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貪條例
文章日期:2019年1月30日

【明報文章】早在二○一二年,一個由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的獨立檢討委員會,已建議將《防止賄賂條例》第三及第八條的應用範圍伸延至特首。第三條訂明任何相關人員未經行政長官的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第八條則規定任何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事隔七年,近日政府表示該項建議涉及憲制問題,故仍在考慮當中,立法時間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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