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政治
文章日期:2018年12月7日

【明報文章】選舉主任拒絕確認朱凱廸的提名,引來新一輪的政治爭拗。反對選舉主任決定的人士似乎有一共通點,便是忽視了鄉郊代表選舉在法律上的要求。若我們查看《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二十四條有關提名資格的條文,便不難發現條文與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的有關條文相當一致,因此在法律上,這些選舉的提名資格亦明顯地是一致的。在陳浩天一案中,法庭亦確立了法律賦予選舉主任權力和責任審查被提名人士是否真心誠意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回歸以來這界線從沒改變,「搬龍門」之說因此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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