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擬重罰
文章日期:2018年10月23日

【明報專訊】「藥品管理法修正草案」昨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規定,對生產、銷售假藥的罰款為藥品貨值金額兩倍以上、10倍以下,情節嚴重者10倍以上、30倍以下;生產、銷售劣藥的罰款為藥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上、5倍以下,情節嚴重者5倍以上、15倍以下。草案還對生產、銷售假藥及劣藥的企業或單位、法定代表人作出重罰,情節嚴重者,除罰款外,還將終身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業。另外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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