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入境新例寬限月中屆 紀念幣亦須申報
文章日期:2018年10月4日

【明報專訊】《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於7月16日實施,任何旅客攜價值逾12萬港元的現金、旅行支票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時必須主動向海關申報,並要經「紅色通道」入境,而新例的3個月寬限期將於本月15日屆滿,海關人員隨後便會直接執法,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50萬元及監禁兩年。過去有紀念幣公司事前不知道須申報,被海關書面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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