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留案底 大狀:幾乎是最輕判刑
文章日期:2018年8月10日

【明報專訊】朱經緯昨要求法官改判處「有條件釋放(conditional discharge)」,即根據《裁判官條例》第36條判處的刑罰。法律界人士指裁判官將被告定罪後,可考慮案件輕微及被告背景等,讓被告簽保守行為,但與一般簽保守行為不同的是,有條件釋放會留有案底;若被判一般簽保守行為期間沒犯案,則不會留有案底。但有條件釋放幾乎是最輕判刑,只有「好extreme(極端)嘅情况」下才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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