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內拍攝 可罰款2000
文章日期:2018年2月24日

【明報專訊】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228章第7條,任何人在法庭內拍攝或企圖拍攝任何照片,或為供發表之用而在法庭內繪畫或企圖繪畫該法庭的法官,或在該法庭所進行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中的陪審員、證人或任何一方的肖像或素描;或發表在違反本條上述條文的情况下所拍攝的任何照片、所繪畫的任何肖像或素描,或其任何複印品,可被判處罰款2000元。

這是明報教育網-訂戶專區,進入本區前,請先登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