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入立會執法 終院裁毋須主席准
文章日期:2018年2月2日

【明報專訊】2014年立法會審議新界東北前期發展工程撥款期間,多名示威者以竹枝撬開立法會大樓玻璃門,涉案13人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成,其中梁曉暘就其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罪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早前已駁回其上訴,昨頒發判辭解釋,在會議廳範圍內當值的警員即屬「立法會人員」,毋須事先獲得立法會主席的邀請,都可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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