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證監曾多次引用201條 處理和解安排
文章日期:2017年12月13日

【明報專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過去曾經被多次引用(見表),常見於證監與大行之間的一些協議和解安排,例如在雷曼迷債中,證監就引用此例,與金管局聯手,與16家分銷銀行達成協議,賠償逾63億元。當時銷售銀行以向客戶回購計劃,以「六成」價錢回購投資者手上的迷債,參與和解的投資者有2.9萬名。證監當年亦分別與新鴻基投資服務和凱基證券達成協議,兩券商以原價向客戶購回迷債,意味客戶得到百分百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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