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制責任
文章日期:2017年11月22日

【明報文章】根據香港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向中央人民政府發動戰爭,或以武力分裂國家,推翻中央人民政府,或公開表明此等意圖,或勾結外國人作以上行為,即觸犯叛逆罪,可判處終身監禁。第10條規定,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發布煽動刊物,可被判處3年監禁。《官方機密條例》則禁止任何非法攝取、保留或向他人提供官方文件,以作任何有損中國或香港的安全或利益的目的。條例更明確涵蓋保安及情報、防務、國際關係等資料。《社團條例》第8條則授權社團事務主任以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所需的理由,或因該社團或其分支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的理由,禁止該社團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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