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物品佔政府地 先警告後移走
文章日期:2017年9月29日

【明報專訊】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若有人在未事先獲得地政處批准下佔用政府土地,地政處可張貼法定通知,飭令佔用人於限期前停止非法佔用。若佔用人不遵守規定,所有非法佔用有關土地的財產會被政府接管及移走,一概不會另行通知。若有人將單車違例停泊在政府土地,如行人路、單車徑、行人隧道及行人天橋等,在聯合清理違泊單車行動中,地政處可按既定程序,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6條,飭令違泊人士在指定期限前停止佔用有關土地。若車主在期限後仍未移走違泊單車,地政處可充公及接管單車。此外,被沒收的單車不會發還給物主。

這是明報教育網-訂戶專區,進入本區前,請先登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