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原市長受審 認收4000萬
文章日期:2017年8月10日

【明報專訊】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昨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天津市原市長黃興國(圖)受賄一案。檢方指黃1994年至2016年間,利用在浙江及天津為官的職務便利或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項目用地、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4003萬餘元。黃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案件將擇日宣判。63歲的黃興國今年1月4日落馬,中紀委同日通報指,黃「縱容、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獲取巨額利益,利用職權和職務的影響為其子牟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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