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公職失當」納廉署條例 賦調查人員蒐證權
文章日期:2017年8月7日

【明報專訊】《廉政公署條例》第10條授權廉署人員在處理該條例及《防止賄賂條例》等涉及貪污的罪行時,具有逮捕、搜查與檢取證物等權力;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屬普通法內的條文,不屬該條例第10條涵蓋的條文。廉政公署執行處長(政府部門)余振昌期望未來可將失當罪納入第10條,賦予廉署人員蒐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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