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只准報姓名控罪結果 免不利被告
文章日期:2017年4月25日

【明報專訊】法官昨日引述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有關規限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第9P條指出,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以書面或廣播報道保釋法律程序;惟被告姓名、被控罪行、法庭及法官名稱、受聘的大律師及律師的名字、保釋程序的結果和保釋條件,以及案件押後至何日及何地,則不在此限。違例者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這是明報教育網-訂戶專區,進入本區前,請先登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