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 帶逾12萬現金入境須申報
文章日期:2016年6月8日

【明報專訊】為打擊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融資活動,政府預計下個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草案,建議設立跨境運送大量貨幣和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的申報及披露制度,如攜帶超出12萬港元的現金或不記名票據,入境者須走紅色通道向海關申報;出境者則須應海關要求披露資料,違者初犯可處罰款2000元,再犯者最高可判監2至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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