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暴動罪 最重囚10年
文章日期:2016年2月10日

【明報專訊】警務處長盧偉聰昨午召開記者會交代旺角警民衝突事件,表明若有足夠證據,會考慮以「暴動」罪名起訴涉事者。根據《公安條例》,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riot),任何人參與暴動,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有法律學者認為,昨日部分示威者的行為已造成他人實質人身傷亡及即時財物損失,故已可構成暴動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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