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控曾 捨輕取重 《侵害人身》可囚兩年
文章日期:2015年10月20日

【明報專訊】七警案及曾健超案昨日下午先後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值得一提的是,律政司引用《侵害人身罪條例》控告曾健超襲警罪,而非刑罰較輕的《警隊條例》,前者最高可被判監兩年,後者最高判囚半年及罰款5000元。律政司早前透露,曾健超於案發當晚凌晨3時20分,涉嫌將膠樽內的液體潑向龍和道,令多名警員被液體潑中,據悉有關液體有異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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