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
文章日期:2015年2月4日

【明報專訊】香港刑法中亦有規管煽惑軍人或武裝部隊叛離,包括煽惑上述任何人召開或試圖召開叛變性質的集會。此外,任何人(a)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b)發表煽動文字;(c)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d)輸入煽動刊物(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即屬犯罪。1951年的「三一事件」,《大公報》轉載《人民日報》抗議港府在衝突中殺害香港居民而被入罪,1967年暴動期間,《新晚報》和另外兩份報章因號召港人反抗殖民政府和華人警察叛離而被入罪。1996年的《刑事(修訂)條例》,嘗試縮窄這些罪行的範圍,但這修訂條例至今仍未生效。若擔心香港法律不足保障國家安全,不如擔心現行法律的保障範圍太過寬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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