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失當罪可管特首瀆職
文章日期:2014年10月9日

【明報專訊】《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訂明,官員未得特首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違法,但該法例並不能規管特首行為;而向特首提供利益,亦不受防賄條例第8條規管。但特首亦受普通法中有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涵蓋,據終審法院案例,公職人員在執行公職、或與公職有關情况下,故意做出失當行為,或故意疏忽職守、不履行職責,又沒有合理解釋,便有可能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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