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罕有引用較嚴重條例
文章日期:2014年9月29日

【明報專訊】警方曾以防暴警察驅趕中信大廈對出天橋上的示威者,又曾圍封政總一帶道路,禁止示威者進入。警方又引用較少使用的《公安條例》第18條,指「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屬非法集結」來拘捕示威者,指與活動是否已獲發不反對通知書並無關,有別於過往使用性質較輕微的第17條,要求50人以上集會需要申請的「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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