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立會或涉兩罪 可囚一年
文章日期:2014年6月7日

【明報專訊】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闖入立法會可能涉及兩項罪名,一是第19條有關「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另一是違反《議事規則》進入會議廳範圍,前者罪名較重,可罰款1萬元及監禁一年。

這是明報教育網-訂戶專區,進入本區前,請先登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