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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日期:2014年4月12日

【明報專訊】在一九八三年十月初,一班十九、二十歲剛中七畢業的年輕人,差不多一半是男生一半是女生,開始他們在港大修讀法律的生活。與他們一起的還有約十個「老鬼」,都是曾在政府任職得政府獎學金到港大修讀法律的公務員。那時候,大家所想的可能都是將來畢業後要當事務律師或是訟務律師。當時主流的想法,讀法律自然就要做律師。這是多數父母及法律學生的想法。可能到現在為止,這種想法也沒有改變。但我相信沒有多少人,在那時候會想過在他們當中,會有幾個走上不一樣的法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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