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例規定代言人須曾用產品
文章日期:2013年7月13日

【明報專訊】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將打擊「隱秘式宣傳」,無用過產品的代言人將不可以聲稱產品功效好,在報章扮報道的廣告亦要明確標示「廣告」,否則可觸犯新例。正為健康產品代言的電台主持及藝人森美表示,任代言人前會先試用產品,但如有長期承諾的廣告則難以持續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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