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管銀行證券業務免卸責
文章日期:2012年6月7日

【明報專訊】除了追究事件責任誰屬,報告另一焦點落在如何改善監管手法。委員會建議,應由單一監管機構負責調查及採取紀律處分、將銀行經營的證券業務納入證監會監管範圍,及銀行銷售人員要接受監管機構監管(詳見表)等。資深銀行家及學者均同意,金管局及證監會溝通不足,認同銀行證券類業務應歸證監監管。

這是明報教育網-訂戶專區,進入本區前,請先登入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