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增益﹕歷屆特首選舉
文章日期:2011年9月26日

【明報專訊】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區首長,須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區負責,領導政府管治香港,職能包括決定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代表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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