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佔用12年 可申逆權侵佔
文章日期:2011年7月15日

【明報專訊】根據《時效條例》,任何私人土地若連續12年被人佔用,則佔用人可提出逆權侵佔成為土地的業主。在1991年以前,土地需要被連續佔用滿20年。不過,根據條例第22條,假如業主屬「無行為能力」人士,即未滿18歲、或因病而沒有成人智商或精神能力,則必需待該人成年、回復行為能力、或去世後6年,佔用人才能提出逆權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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