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違契上訴 律政司指黎利用公司犯案 官關注原審時無提出同樣觀點
文章日期:2025年1月16日

【明報專訊】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正受審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另因與前行政總監黃偉強向科技園公司隱瞞力高顧問租用將軍澳工業邨處所,2022年被裁定欺詐罪成,黎被判監5年9個月,黃判監1年9個月,已服刑完畢。二人不服定罪及刑期申請上訴許可,聆訊昨在高院續。律政司一方指,黎智英是蘋果印刷的主事者和力高的擁有人,質疑黎利用公司作為犯案工具。法官關注此觀點在原審時無提出,律政司一方承認無直接提出。3名上訴庭法官已聽取各方陳辭,將在6個月內頒下判辭。

各方陳辭完畢 半年內頒判辭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引述《香港科技園公司條例》第6條提到,科技園公司的宗旨包括「管理及控制組成該等處所的土地及其他設施」,科技園有權基於承租人提供的資料,審慎考慮是否批准牌照,讓其他發展相關業務的公司使用處所。

楊提到,科技園以遠低於市價的租金將地段租予申請人,雙方關係特殊,若承租人沒有披露部分處所並非用作指明用途,以及有關公司無持牌,便會構成虛假陳述。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問到,牌照申請制度規管承租人附屬公司、關聯公司等,若涉案力高顧問有限公司不屬其中之列,該如何解釋;楊重申牌照制度適用於所有公司,答辯方並非要求承租人主動交代涉違契,而是關乎力高使用土地22年的披露資料責任;就承租人違約,科技園固然可提出民事訴訟,惟不代表虛假陳述不觸犯刑事法,否則發牌制度便形同虛設。

首席法官潘兆初關注,承租人使用土地前須先投資5億港元,不能只考慮承租人享有的好處;楊回應,投資金額或許龐大,但他們有不同於普通租戶的責任和限制,相關義務已列於租契條款中,須承擔違約後果。法官彭寶琴又問,答辯方是否接納承租人獨享單方面好處;楊同意科技園能從中獲取不能量化的益處,包括其良好經濟形象。

倘共同犯案 官問何不控蘋果印刷

檢控官指毋須分個人或公司責任

就黎智英的角色,楊稱證據顯示黎在背後操控力高及蘋果印刷,利用其公司犯案,潘官及彭官分別提出,此點有否在原審時提出;楊承認「沒有直接提出」。法官彭寶琴要求澄清是否指黎與蘋果印刷共同犯案,既然如此為何沒有控告蘋果印刷;楊認為無必要區分個人或公司責任,舉例在洗黑錢案中,公司一般不會被起訴。至於黃偉強,楊指他2016至2018年同時以蘋果印刷行政總監身分向工業邨作牌照和續牌申請,清楚知悉有關程序和土地用途限制。

【案件編號:CACC 2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