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濼生:如何應對香港的財赤(下)
文章日期:2025年1月13日

【明報文章】我上文(刊2024年12月30日《明報》)提出了樓市積弱跟政府財赤的關係,以及公共房屋政策偏離了公共房屋初心正是樓市積弱的主因。本文則會針對其他開源和節流措施,提出多項建議。筆者強調:任何公共政策措施都要按社會成本和效益決定,開源和節流措施也不能例外。

容許違例建築有條件合法化

開源方面,其實方法不少,但都要配合其他改革才能夠應對當前嚴峻的政府財赤問題。

筆者建議政府考慮在僭建和佔用政府官地政策上作出調整。首先,對僭建者一律按僭建程度徵收一筆過罰款,並容許有條件下對違例建築予以合法化,繼而補徵差餉和地租。政府早於2012年針對村屋僭建推出一次過申報計劃,建議較低風險違規建築物的業主可自行申報,其後在6個月內驗證建築物安全,往後每5年再檢驗一次,以暫時保留僭建物;嚴重違規的僭建則須即時清拆。

對於這政策,筆者奇怪為何不向業主重估差餉租值,而讓業主白白享用僭建得來的巨大利益?對於「嚴重違規的僭建則須即時清拆」這說法,筆者奇怪「嚴重違規」準則何在?為什麼不以安全為主要考慮因素?如果沒有認可專業人士敢證明「5年內結構仍屬安全」才要求清拆,不是更好嗎?筆者又奇怪對村屋可以以申報代替清拆,為何市區內其他物業不可以同樣處理。

此外,我估計正是因為「嚴重違規的僭建則須即時清拆」這規定,嚇怕部分業主不敢申報。對於不申報的業主,為何不予以懲罰?懲罰該等業主既有助鞏固法律權威,也有助減赤。

有條件合法化,遠比一律要求清拆符合公眾利益。要指出:《建築物條例》本來就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無的放矢要求遵守。有條件合法化符合公眾利益的原因是:(1)政府會多了收入,有助幫補財赤;(2)挽回政府威信,並明示不容許藉違法得益;(3)若不理安全與否、有沒有影響公眾利益,硬要清拆,只會平白增加建築物廢料、為堆填區添壓力。

佔用政府官地問題,同樣應從公共利益考慮。部分被佔用的官地根本無法發展,亦無法使用。像一些臨海建築,物業地界臨近海邊,卻仍有小量官地沿海。有業主索性把花園推到海邊,「霸佔」官地。政府用不着的官地,為何不索性讓其私有化,然後重估地租、重估差餉?

筆者是車主,對於有時需在不阻礙交通情况下違例泊車、在附近購物,被派罰單頗感無奈。奇怪為什麼政府不增加「咪表」,設最多15分鐘或半小時的泊車位?此舉雖然對政府收入沒有明顯幫助,卻有助該等地區的零售和理髮店等的生意。

取消標準稅率 有重大公共利益

過去很長時間,香港薪俸稅最高邊際稅率維持在25%;後來由於政府財政豐裕,逐步減至17%。此外,香港另設15%的標準稅率,保障極高收入人士的總稅務負擔不會超過入息淨額(即應予評稅的入息扣除免稅額)的15%。這安排其實十分奇怪,造成超高收入人士的有效最高邊際稅率,低於入息較低人士。

這個對極富人士的保護傘於2024年更改。該年財政預算公布新的兩級制標準稅率制,對超過500萬元入息淨額之餘額徵收16%。政府對超高收入人士的照顧,在財赤嚴重的今天明顯不合時宜。筆者一直認為,取消標準稅率制不會影響香港簡單稅制的美名,而且還應把最高邊際稅率提升到20%,此舉亦不會違反《基本法》維持低稅率制度的要求。事實上,20%的最高邊際稅率仍比有銷售稅的新加坡的24%為低,相比我們1970年代的25%最高邊際稅率也低不少。

取消標準稅率,明顯會帶來重大的公共利益。首先,富人多納一點稅不會損害他們的生活質素,卻可帶來更多財政資源維持幫助弱勢社群的服務,亦符合稅務學的能者多付原則。由於20%的最高邊際稅率仍屬於低,加上香港沒徵銷售稅,這改動不會影響香港對高端人才的吸引力。

增利得稅 將影響企業來港

利得稅方面,有人建議提高,本人並不同意,因為調高利得稅會影響企業來港,亦影響企業再投資的意欲。按筆者分析,向個人徵稅,遠比向企業徵稅公平和有利經濟發展。其實,社會上真正承擔政府徵稅和受惠於政府出資提供服務的,都是人而非企業。企業有好表現,可透過股票升值和股息利及股東。是以股息稅和資產增值(扣除通脹)的得益,理論上都應繳稅;反而,向企業徵稅只會打擊投資和打擊聘用人手。

我同樣反對此時引入銷售稅,因為零售業經營困難,沒理由要經營者百上加斤。

增收方面,筆者認可考慮把網約車合法化,並以總收入的某個百分比,作為每年經營的牌費及保險費。保險費按收入多少而自動增減,十分合理,因為若運作時間增加,收入亦隨之增加。網約車合法化會為政府帶來收入之外,還可讓經營的司機心安,及讓的士經營者覺得較公平,並便利市民。跟網約車經營者分帳的行政成本低,容易執行,效益巨大。

勿為節流停聘公僕

節流方面,筆者認為千萬不要為節流而停止招聘公務員。儘管政府應該努力識別並削掉沒有淨效益(社會成本高於社會效益)的職位,也仍須每年招聘新世代的生力軍,否則將來便會出現青黃不接的斷層狀况,並對當年的大學畢業生不公平。此外,筆者也寧取公務員及受資助機構減薪,而不欲見到因削減人手而影響弱勢社群所需要的服務。原則上,任何開源和節流措施,都應謹慎評估其成本和效益,而切忌自以為是、憑主觀意志推行。

參考文獻:

.Ho, Lok Sang, & T. L. Zhang. (2016). Tax Reform for a Fairer, More Vibrant Economy. Modern Economy, 7, 881-893.

.Musgrave, Richard A. & Musgrave, Peggy B. 1989 (1973). Public Finance in Theory and Practice, 5th ed., McGraw-Hill, International Edition.

作者是嶺南大學經濟系及潘蘇通滬港經濟政策研究所兼任研究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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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