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炳強:暫無人涉資助「潛逃者」被拘控 《國安法》下至今5人涉資助分裂被捕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25日

【明報專訊】政府今年6月將羅冠聰等6人列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潛逃者」,保安局長鄧炳強(圖)昨說,指明首批「潛逃者」後,暫時未就提供資金作任何拘捕及檢控。翻查資料,警方國安處去年12月及今年5月曾以《港區國安法》第21條「以金錢或其他財務資助他人分裂國家」罪拘捕5人,涉在網上平台資助前議員許智峯及羅冠聰。警方昨向本報證實,5人仍保釋候查。

國安處去年12月拘捕4人,涉資助許智峯及羅冠聰從事危害國安活動,款項介乎1萬至12萬元。今年5月,警方再因「小彤群抽會」案拘捕一名女子,指她資助羅及其他人,涉款約14萬元。當時《基本法》23條下《國安條例》已獲立法會通過,仍未指明首批「潛逃者」。

根據《港區國安法》21條,資助他人干犯危害國安罪行,「情節嚴重」者可判監5年以上、10年以下;「情節較輕」判監5年以下。而《國安條例》下,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潛逃者」提供資金、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違者經公訴可判監7年。鄧炳強昨在記者會呼籲公眾避免與潛逃者有金錢或財務瓜葛。

被問行動時機 稱予時間投案

被問及為何現時指明「潛逃者」,鄧炳強說是考慮到給當事人合理時間考慮是否投案、案情及嚴重性、潛逃後是否繼續從事危害國安行為、對國家及香港的國安風險,以及對外公開是否打擊到涉事者的財政來源等一籃子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