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遙距聆訊 純法律問題上訴程序 擬禁被告出席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19日

【明報專訊】司法機構正推動在法院引入遙距聆訊,提交立法會審議的《法院(遙距聆訊)條例草案》同時建議修例,純粹涉法律問題的刑事上訴及上訴許可的特定上訴程序,被告「無權出席」(not entitled to be present),除非獲終審法院或上訴庭批准,有別現時除指定情况外都「有權出席」的安排。律師會2022年回應諮詢時說,被告應有權以視像方式出席,否則當局應解釋。

律司會曾稱被告有權出席

被問及政策目標是否減少押送羈押人士往返法庭,司法機構副政務長任浩晨昨向本報解釋,修例的考慮之一是減省法庭程序及提高工作效率,英國法例也有類似安排,並非新事。他舉例,引入遙距聆訊後,當事人在刑事保釋程序中,基本上可不用出庭。他在法案委員會上說,荔枝角收押所及大欖懲教所會設房間給羈押人士出席遙距聆訊。

現行《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及《終審法院條例》下,列明被告有權出席終院及上訴庭的上訴及上訴許可聆訊,除非法庭認為基於司法公正、公安或安全理由,則屬例外;而被告一般可選擇是否出席。當局建議修例,除非經法庭許可,否則被告無權出席上訴許可或僅涉法律問題提出的上訴。司法機構政務處給立法會的文件列明,相關上訴程序被告「親身或遙距」均免出席。

容海恩:可「寬鬆一點」讓被告選擇

法律界議員林新強說,處理法律問題的上訴都由律師處理法律觀點,毋須再討論證據或案中事實,認為基本上被告毋須出庭。他提醒,若被告無律師代表而選擇自辯則應有權出庭。新民黨議員容海恩則說,無論親身或視像,被告在上訴程序中出席是其權利,均應予保障。她認為草案可寫「寬鬆一點」,讓被告選擇是否出庭。

律師會2022年對修例無強烈反對,但認為要視乎被告意願,應容許視像出席上訴許可及純法律問題的聆訊,否則司法機構應解釋被告遙距聆訊無權出席的原因;大律師公會當時無觸及上訴程序修訂。律師會會長湯文龍昨回覆,轄下專責委員會正仔細研究及討論草案,適時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