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樓業主勝訴推翻大維修決議 解散現管委會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明報專訊】港島堅尼地城私人屋苑海都樓於2022年捲入大維修爭議,法團於2022年10月份的業主大會上決定不使用市建局「招標妥」及通過3000萬元的大維修決議,隨後有業主入稟土地審裁處推翻合約。法官林美施前日(16日)頒下判辭,裁定於2022年10月和11月的涉事業主大會、管理委員會所通過的決議無效,又認為當時法團主席翁珮玲和部分法團管理委員會委員非以真誠及合理方式行事;另外法庭亦委任一名業主作為管理人,在56日內舉行業主大會選出新一屆管委會成員。
另委管理人召開業主大會
案件申請人為4名海都樓業主,答辯人為時任海都樓法團、於2022年10月業主大會上當選的管委會成員。申請方提到在2022年10月13日的業主大會上充斥虛假的委任書和授權票,屬嚴重程序失誤,故當日會上通過的決議,包括委任管委會委員和大維修工程決議均屬無效,並提出多項事件為證據,包括前管委會主席呂建法沒有核實委任書,有76名業主確認沒有收到委任代表的確認書收據,亦有一名申請人父親早於2002年離世卻成委任書中的授權人,以及有「義工」上門家訪收集委任書等。
指前委會主席虛報隱瞞
法官判辭接納申請人的說法,指呂建法在核實委任書上嚴重失職,亦沒有發現虛假委任書,認為事件顯示呂建法虛報隱瞞,絕非真誠行事。判辭亦提及翁珮玲聲稱為法團主席,但多次漠視不少於5%的業主書面要求,未有在收到要求後14天內召開業主大會,反而一意孤行、急不及待簽署大維修合約,認為翁珮玲故意逃避,違背業主意願。
官斥法團主席漠視業主要求
法庭亦據《建築物管理條例》,解散屋苑現屆管委會,並委任一名業主出任管理人,不得收取任何酬金,任期為6個月,管理人亦須於21天內發出召開業主大會的通知書。包括翁珮玲、呂建法在內的4名答辯人須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LDBM 2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