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認偽造口供銷案 官:須判囚 指省警力非犯罪藉口 還押候判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明報專訊】男偵緝警員涉於2019至2020年間在7宗案件偽造口供、向上司假稱受害人不追究等,他昨在西九龍法院(借代區院)承認7項公職人員失當罪。法官指被告被調往所屬隊伍不足半年便犯案,甚至變本加厲,斥其目無法紀、知法犯法。對於辯方求情稱事發時正值疫情和社運高峰,警方工作量龐大,被告犯案為節省辦案資源及息事寧人,徐官稱不構成犯罪藉口,認為被告非一時疏忽、怠忽職守而已,表明判監是唯一選項,下令將被告還押至1月13日判刑,候法庭索取背景報告。

訛稱事主不追究 指示隱瞞曾聯絡

控方指被告胡兆俊(現年26歲)無刑事定罪紀錄,教育程度至中六,過往無任職其他工作。案情指被告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被指派處理4宗襲擊案、兩宗盜竊案和一宗使用虛假文書案。使用虛假文書案涉及一名男子拖欠電訊公司服務費,被告在錄事紀錄(minute)指案件無更多線索可追查,訛稱職員已錄取不追究供辭,但偽造的口供卻有多處錯漏,包括將事主的名字寫錯。

在其中一宗襲擊案,一名女學生被其他同學襲擊,約一個月後其父親知悉女兒學校已報警,故通知負責警員不再追究,並相約警方到警署錄不追究供辭,但因工作未能抽空,被告在紀錄稱已錄取不追究供辭,建議終止調查案件。

此外,在一宗百佳超市盜竊案,被告兩度接觸職員,詢問對方是否願意庭外和解,及要求她到警署拿賠償金,職員表明要由保安部處理,而保安部確認公司不會因收到賠償金就此作罷。惟被告其後向被捕人兒子稱百佳願收賠償了事,又指示向稍後聯絡他的警員訛稱母親入院,不要披露二人曾接觸;被告又在紀錄稱報案人決定不追究。總督察其後發現職員首份供辭不翼而飛,百佳照理亦不會放棄追究,遂吩咐下屬接觸職員,職員確認她無提供任何證人供辭,因而揭發本案。

官斥損警聲譽 欺上瞞下

暫委法官徐綺薇提到,被告2016年加入警隊,2019年7月起駐守葵青警區刑事調查隊,整體行為影響警隊聲譽和動搖市民對警方的信心。在百佳盜竊案中,被告更指示控方證人向其他警務人員撒謊,以配合其「劇本」,欺上瞞下,加重案件嚴重性。

【案件編號:DCCC 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