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囚犯買煙容用手機 懲教助理罪成 助聯絡電訊商改善接收 官斥濫權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18日
【明報專訊】兩名懲教助理涉縱容塘福懲教所一名囚犯使用手機,並為對方引入非署方指定牌子的香煙。其中一人已認罪,另一懲教助理連同該囚犯及協助買煙的釋囚不認罪受審,昨日在區院被裁定兩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法官指涉案懲教助理不但縱容囚犯使用手機,更協助對方聯絡電訊供應商,以改善獄中手機信號不良的問題,屬於濫用職權;涉案囚犯另被控的串謀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因控方舉證不足,獲裁定罪脫(見另稿)。案件押至明年3月4日求情及判刑。
與囚犯釋囚3人串謀罪成
3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在囚者王帝俊(又名劉燕俊)和釋囚張銳明;同案兩名已認罪被告為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和釋囚林翰祺,早前分別被判囚7個月及6個月。控方昨日透露,楊為初犯,王及張有販毒罪案底。王一直於懲教署拘禁,楊及張在罪成後須還押候判。
訛稱儲值卡大嶼山家人使用
控方案情指事發於2020年7至10月,當時在囚的王帝俊和張銳明在塘福懲教所的維修組工作,楊敬倫負責管理該組囚犯。同年10月22日,王向楊透露因信號接收問題,未能致電他人。楊答應為王向電訊公司查詢,後來楊致電電訊公司熱線時,聲稱儲值卡是居於大嶼山的家人使用。
廉署在收到懲教署的貪污投訴後調查。本案被揭發後,王的囚倉被搜出一部連SIM卡的手機及3包香煙。案發3個月內,王的手機有2234次電話通話紀錄和1825次短訊交流紀錄,部分電話撥予其家人。
法官謝沈智慧於判辭指出,王在錄影會面承認管有涉案手機,及曾經在楊面前使用手機。法官又指楊有職責監管囚犯,以及在發現囚犯管有未獲授權引入監獄的物品時,應立即向上司報告,縱容囚犯只會危害獄中的紀律及安全。辯方爭議楊是延誤向上司報告,未嚴重至構成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惟法官不接納說法,指證據顯示楊有意不報告,更協助王改善手機信號,楊的行為濫用職權,裁定楊與王的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通訊顯示與釋囚討論引入香煙
至於張被控串謀懲教助理李浩維,為王引入非懲教指定牌子的哈密瓜味香煙。法官表示,二人之間透過WhatsApp群組討論王提出的要求及執行方法,聊天紀錄亦顯示二人曾討論引入香煙的事,李稱收到香煙不會一次過交給王,而是「久唔久見到」才「散畀佢(王)」,以及張稱把一個火炭銀禧花園的單位當作倉庫,故裁定張的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案件編號:DCCC29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