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得志提刑期上訴 初選案認罪者首例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14日
【明報專訊】民主派「35+」初選案上月判刑,45人因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分別被判囚4年2個月至10年。高院文件昨日顯示,繼8名被告不服上訴,再多4人提出上訴,包括人民力量前主席陳志全、前公民黨區議員鄭達鴻、民協前副主席何啟明,以及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翻查資料,譚得志是首名認罪被告提出刑期上訴。
新提出上訴的4名被告為陳志全、鄭達鴻、何啟明和譚得志。陳、鄭和何不認罪,經審訊定罪,提出定罪和刑期上訴;譚得志早前認罪,提出刑期上訴。上述4人連同鄒家成、黃碧雲、楊雪盈、余慧明、何桂藍、林卓廷、吳政亨和彭卓棋,截至昨日共12人提上訴。
多4被告上訴 暫12人
法官判辭稱,譚得志一方沒表示出於對法律無知犯案,不會因此獲減刑,但譚在接近初選的時間干犯另一宗煽動案,在整體量刑原則之下減刑,判囚4年5個月。至於同一政黨的陳志全,法官指陳無出席抗爭派記者會,考慮他誤解法律和參與公共事務而減刑,判囚6年半。
判辭提及,鄭達鴻事發時未考獲律師資格,接納鄭或被誤導犯案,判囚6年半;何啟明同意在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按謀劃跟他人無差別否決財案,判囚6年7個月。
【案件編號:CACC 253、263/24】
明報記者
(初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