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祺忠涉殺妻案發還重審 判辭:剔除心理學家證供不公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11日

【明報專訊】港大機械工程學系時任副教授張祺忠,涉2018年在港大宿舍用電線勒斃妻子及藏屍,受審後被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張祺忠早前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案件發還另一法官重審。上訴庭昨日頒判辭解釋理由,指辯方的臨牀心理學家證實張祺忠出現中度至嚴重抑鬱徵狀,其證供牽涉張能否以「減責神志失常(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作抗辯理由,而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剔除這證人的證供,造成審訊不公。

牽涉「減責神志失常」抗辯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今年2月聽取陳辭後,裁定張祺忠就定罪上訴得直。張祺忠在原審以可減責至誤殺罪的神志失常作辯護理由,判辭引述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沒恰當總結控方基礎,促請陪審團拒納辯方精神科醫生證供,法官應撤回謀殺罪。上訴庭反駁,涉案證據包括張祺忠曾花力氣藏屍,控方有合理基礎挑戰辯方抗護理由。

上訴方又投訴原審法官在解釋「重大損害」的字眼錯誤引導陪審團。原審法官當時指沒有科學測試可讓陪審團辨別何謂重大損害,提到「重大」是普通詞彙,由陪審團運用人生經驗來決定。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作適當引導。

指「重大損害」解釋誤導陪審 上訴庭:原審官已適當引導

上訴方另爭議原審法官錯誤引導剔除辯方證人、臨牀心理學家鄭健榮的證供。鄭當時認為張祺忠壓抑自己情緒,控制情緒能力低,鄭對於張無法回想殺妻過程不感意外,指當人承受極大壓力、情緒騎劫理性時,可能忘記事情。律政司一方則稱,張祺忠的心理狀况應交由精神科專家判斷。

上訴庭指難以接受律政司一方說法,被告是否神志失常需由精神科醫生診斷,以作為醫學證據,但心理學家的證供也可呈堂,並和神志失常的抗辯理由相關。上訴庭認為精神科醫生和心理學家同樣專門從事精神健康範疇,雖然心理學家不是醫生,但他們受訓後可給予治療,當陪審團要考慮張祺忠是否神志失常,法官不應剔除鄭健榮的證供。

【案件編號:CACC21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