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 認被告戴口罩髮遮眉 警員否認看不清容貌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4日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涉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間策劃3次爆炸,昨於高院踏入第8天審訊。有監視警員供稱,被告何卓為在原定行動前與其中3名被告見面後上私家車,把釣魚箱和魚竿放上車。另有監視警員證供顯示,何到訪多間釣魚用品商店,以及曾與被告何培欣攜釣魚箱上遊艇。
首被告到訪多間釣魚品店
8名被告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控方指稱,首7名被告於2020年3月8日打算在周梓樂悼念活動放炸彈,同月6日晚在深水埗嘉頓山開會。
第20名監視警員昨早繼續作供稱,3月7日凌晨目睹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楊怡斯和不在監視名單女子於深水埗沿巴域街走落斜路,張家俊啟動停泊路上的Tesla黑色私家車及打開車尾箱,何卓為把釣魚箱和魚竿放入車尾箱。之後張家俊登上司機位,其餘4人亦上車,車輛駛往北河街。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盤問時稱不爭議何卓為身分,問警員有否見到當時何培欣攙扶何卓為,警員稱兩人應該挽手,不覺何卓為步伐不穩,並留意到他手持魚竿,警員估計二人是情侶。代表李嘉濱的大狀盤問提出,警員的目標人物不是李嘉濱,他不能確定李有上車,而李實際上一人步行離開,警員否認。
代表張家俊的大狀質疑,當日警員無拿出訓示獲發監視人物照片來檢閱比較,警員回答他「無時無刻都攞住(照片)」。警員同意張戴口罩、眼眉被頭髮遮蓋,惟否認看不清張的容貌。
其後第11名監視警員作供稱,3月6日看見何卓為步出大角嘴宏創方,先後到藥房及順豐站領取包裹,何返回宏創方後攜帶灰色釣魚冰箱再次出門,和何培欣一同前往鴨脷洲,他們進入藥房後拿膠袋離開,並在岸邊登上遊艇。
【案件編號:HCCC 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