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為病人福祉泄資料 醫委前委員得直撤罪
文章日期:2024年12月4日

【明報專訊】65歲事務律師劉慧兒涉於出任醫委會業外委員期間,披露一名醫委會求助人資料,並接觸該求助人為其事務律師生意牟利,涉及逾58萬元律師費,去年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判監兩年半。劉就定罪及判刑向高院上訴。上訴庭昨開庭審理,上訴方稱,劉為着病人福祉才披露其資料,行為嚴重程度未達罪行所需元素,律政司一方反對相關說法。3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辭後推翻劉的定罪,撤銷判刑,當庭釋放。

上訴人劉慧兒獲悉裁決結果一刻喜極而泣,步出犯人欄後與親友相擁。翻查律師會網上資料,劉目前不在執業律師名冊。

指病人不介意 現已不在執業律師名冊

上訴方陳辭指出,涉案罪行元素需要劉的「不當行為」具嚴重性,惟案發時劉因病人福祉才向社協幹事彭鴻昌披露該病人資料,由彭安排劉與病人首次會面,劉以義工身分出席及給予意見,其行為嚴重程度不足以達至罪行所需元素,原審法官裁決犯錯。律政司則稱,劉向第三方披露病人資料是違反資料保密,屬嚴重不當行為。上訴方則稱,病人本身不介意資料被披露,並說劉當時身分已非公職。

3名上訴庭法官聽罷雙方陳辭後,裁定劉得直,推翻定罪及撤銷判刑,另批准劉獲得訟費,將於半年內頒下書面判辭。

覽投訴資料後申避席 獲病人聘用民事申索

控方於審訊的案情稱,一名病人2015年向醫委會投訴一名醫生涉專業失德,其後轉介醫委會初步偵訊委員會跟進。劉慧兒2017年於審議該宗投訴前閱覽個案資料,包括該病人聯絡資料,同月向偵委會申請避席,並向彭鴻昌披露該病人資料。在後者安排下,被告接着一個月與該病人會面,對方其後聘用被告代表他向該醫生民事申索。

【案件編號:CACC16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