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案警稱憑證件相認人 辯方質疑有戴口罩難辨清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30日

【明報專訊】《反恐條例》第二宗案件,8人涉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間策劃3次爆炸,昨於高院第七天審訊。控方指被告擬在周梓樂悼念活動引爆炸彈,監視警員供稱,在炸彈行動前兩日7名被告先後到達巴域街公園,警員憑輪廓和外貌特徵等確認被告身分。警員稱獲上級訓示,要留意涉嫌製造爆炸品17名嫌疑人,涉及12男5女。

當日獲17嫌疑人黑白照 每張觀察3分鐘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李嘉濱、吳子樂、張家俊、楊怡斯、張琸淇、何培欣及周皓文,首7名被告涉嫌計劃2020年3月8日趁悼念周梓樂時設祭壇放炸彈。第21名監視警員繼續在屏風後作供,稱3月6日下午接受訓示,要留意17名嫌疑人行蹤,包括本案8名被告。警員獲得17張黑白照片,約證件照大小,顯示疑犯正面容貌和肩膊位置,每張相片用了3分鐘觀察。

警員稱3月6日晚上開始跟蹤行動,首7名被告在不同時段前往深水埗巴域街公園和白田街附近;翌日凌晨零時,何卓為和何培欣挽手離開。辯方大律師黎暐晴問,警員有否發現何卓為滿身酒氣,要由何培欣攙扶。警員答兩人貼身步行,何卓為身上沒酒氣,手上持有一支魚竿。

警稱憑照片輪廓估身形 憑眼眉認出

代表張家俊的大律師張志輝問及,警員見張家俊迎面走來,如何肯定其身分。警員稱見到張的側瞼,再靠輪廓和外貌特徵等確認身分;雖然不知道張的身高,可憑照片顯示的輪廓、頸部位置和肩膊闊度評估身形。辯方質疑張戴上口罩,旁人難以辨認容貌,警員不同意「認錯人」。

代表楊怡斯的大律師陳偉彥問,楊戴口罩走過,警員可否看見口罩下的雀斑和哨牙。警員承認大部分時間見到楊的背影,看不到口罩下容貌,但見到其眼睛和眉毛等,肯定該女子是楊。代表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則指出,何卓為走入巴域街公園後,把魚竿和裝有漁穫的膠袋交予何培欣,其後何培欣親吻何卓為一下。警員稱無印象見到膠袋,亦看不到兩人走入公園後的事情。

控方接着傳召第20名監視警員。他透露除本案8被告,當日行動另涉9名監視對象,為林杰勇、嚴俊南、唐偉略、梁健榮、葉銘熹、方游起、林朗翹、潘栩彤和胡淑雯。他稱,3月6日晚10時見到楊怡斯持裝有紙鶴的紙袋與吳子樂和張琸淇會合,同往美荷樓方向。凌晨1時許,何卓為、李嘉濱、張家俊、楊怡斯和另一女子從巴域街離開。聆訊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HCCC18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