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3屍案 被告囚15年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30日

【明報專訊】六旬漢懷疑女友有外遇,又疑不堪她長期言語侮辱,在大埔劏房斬傷對方三母女和縱火致3死,他否認3項謀殺罪及一項有意圖而縱火罪,陪審團裁定3項謀殺罪不成立,3項誤殺及縱火則罪成。法官張慧玲昨在高等法院判被告就4罪共入獄15年,指3名事主遭被告斬至身體嚴重受傷,仍在生時置身於火場,吸入大量濃煙,斥被告殺人手法卑劣和「極度殘忍」。被告聞判時一直低頭。

被告姚委祥(現年65歲)否認於2021年7月12日凌晨時分謀殺溫菊芳(42歲)、賴夢芯(13歲)及廖淑媛(8歲);以及同日在大埔美雲樓某單位有意圖危害前述3人的生命而縱火。被告原擬承認誤殺罪,不獲控方接納。陪審團早前大比數裁定被告3項謀殺罪不成立、3項誤殺罪成,接納他案發時被「激怒」(provocation);縱火罪則一致裁定罪成。

官斥極度殘忍 激怒程度不算極端

法官接納控方所指,兩名女童並非意外致死或遭無意殺死,反駁辯方稱被告將誤殺意圖由溫菊芳轉移至二人的說法,認為不應套用在縱火罪。法官解釋,二人身上分別有36處和6處刀傷,很難接受被告在斬溫118刀時無為意傷及兩女,尤其被告警誡下說三母女曾緊抱一起,以及他不下一次稱打算4人同歸於盡。

法官提到溫激怒被告的程度不算輕微,惟未至於極端,觀乎三母女傷勢,她們必定承受劇痛,被告更點火使她們吸入大量濃煙,比案例中事主窒息致死的犯案手法「更嚴重、更差劣」,形容「極度殘忍」。法官並稱被告犯案後流露真誠悔意,受損財物有限和他無使用助燃劑,且無證據顯示本案有預謀。

稱此類罪有「無限」判刑因素

法官引述上訴庭案例稱,因激怒而殺人並牽涉家庭情况並非必定要採納3至9年的判刑範圍,終院亦表明此類罪行有「無限」判刑因素。控方呈上Liu Kwai Wing一案,法官稱該案被告為尋仇指示三合會成員於繁忙購物區一商店縱火,導致一人死亡兩人受傷,其中一傷者永久毁容,案中主謀和共犯的誤殺罪皆以監禁24年為量刑起點。法官認為該案與本案有不同之處,以24年為量刑起點不合適。

法官稱,判刑時要考慮罪行性質、手法等,就3項誤殺罪皆以監禁12年為量刑期起點,被告開審前已表示擬基於激怒承認誤殺溫,獲減刑3年,涉及兩名女童的兩罪各給予一年減刑,辯方提出「非法殺死」(unlawful killing)的認罪基礎與陪審團裁決不同。

就縱火一罪,廖曾向鄰居表示不出火場,要留下陪母親,可見她當時面對的困境,她亦較母親和胞姊吸入較多一氧化碳。法官考慮火勢對他人性命安全的風險,而3人最終喪生,以監禁15年為起點,被告不認罪無減刑折扣,再基於總量刑原則,4罪判被告囚15年。

【案件編號:HCCC 16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