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到的審訊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24日

【明報文章】近年香港多宗刑事案件,法庭門口都出現長長聽審人龍。公開審訊早已存在中西多代歷史;在近代普通法系統內,英國於1911年就有一宗離婚案Scott v Scott,女方在閉門聆訊後將內容發送至男方親友及第三方,提及前夫性功能障礙,被男方指控藐視法庭。上議院法庭於1913年判決時,斟酌下級法院同意閉門聆訊的決定,認為就算公開聆訊可能令人感到痛苦或侮辱,如非例外情况(例如涉及兒童或缺乏精神能力的人)案件也應公開審理,才算最保障公平公正和大眾對司法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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