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結案受查人索貸 警涉違防賄例
文章日期:2024年11月22日
【明報專訊】一名時任警員涉未經許可下向一名結案受查人借貸1.5萬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周三(20日)被廉政公署起訴一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被告獲准保釋,案件今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
警方回覆稱被檢控男子已離職,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
49歲被告麥國雄案發時任職警員,駐守中區警區的刑事調查隊。他涉於2021年9月調查一宗偷竊案時認識受查人,案件約半年後結案,兩人再無聯繫。前年11月29日,被告相約該名受查人並向對方索取一筆貸款。
控罪指被告涉嫌未獲特首一般或特別許可,從該名偷竊案受查者接受貸款。廉署稱在貪污調查時揭發上述違法行為。
被問到日後有何機制確保警員與受查者無金錢等利益關係,警方回覆稱非常重視人員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姑息,定必嚴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