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備受中外關注的47人案,早前三百多頁的裁決書,最終只建基於一點:法院認為立法會肩負審批財政預算的憲法責任,若各被告不理會財政預算的利弊,無差別地否決財政預算,這便屬於濫用權力的不法行為。當行使這權力會嚴重影響政府的運作,便構成顛覆國家的行為。但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是否便等同濫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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